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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 苏州 武汉市2022年异地公积金贷款发放细则

时间:2022-10-16 20:01:07 作者:房产贷款网 点击:

公积金异地贷款 苏州 武汉市2022年异地公积金贷款发放细则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贷款条件和要求,包括非本地公积金在武汉申请贷款的材料和要求公积金异地贷款 苏州,您可以阅读下文。

异地公积金在武汉贷款细则2022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有薪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苏州,保障有薪职工权益,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我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武汉市户籍、正常缴费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存放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以下简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外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向业务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

第三条 城镇住房公积金存缴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存缴中心”)负责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缴存情况进行审核,签发书面证明,并配合核实相关信息。

第四条 受托银行负责外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修改和贷后管理。

承担异地贷款风险,享受异地贷款收益。

第五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向市中心存款和申请异地贷款。

第二章 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异地借贷对象

武汉市户籍员工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异地贷款。

第七条 异地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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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付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苏州首付贷款,符合个人信用审查标准;

(四)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首付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第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在存款城市及本市使用苏州大额贷款,且不存在影响异地偿还贷款的其他责任;

(六)同意将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七)符合市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外地贷款)两次以上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其外地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被接受。

第三章 异地住房贷款数量的确定标准、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异地贷款住房数量确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包括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在存款城市和城市的住房单元数量和公积金贷款数量一并计算。

第十条 异地贷款金额及期限

异地贷款的金额和期限按照《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借款人和配偶一方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借款人和配偶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外地贷款,贷款金额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利率

外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相应等级利率执行。

第四章异地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的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受托银行咨询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并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官网下载)(见附件1);

二、市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存入证明》)及近六年缴存明细月(见附件 2);

3.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的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5、交存市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

6、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不少于房价总价20%的首付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的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接受外地贷款申请时,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接受并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分中心;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人们需要更多信息。不符合外地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审批

分中心收到受托银行提交的异地贷款信息后,将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与市中心核对存款,并在存单上注明核对情况和审核结果,并加盖业务审计专用章。在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登记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存贷款信息后苏州车主贷,将异地贷款信息返回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完成后续银行初步审核、银行审核等相关手续后,将异地贷款数据报原注册分中心进行最终贷款审核.

审批不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退回存款证明回执。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

借款人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等协议,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贷款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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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指定的收款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将存单回执交回市中心。

第五章 异地贷款还款及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异地贷款还款按照《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异地贷款逾期时,存管城市中心应当配合贷款催收等工作,配合借款人的余额按借款合同直接扣减公积金异地贷款 苏州,以归还异地贷款。

第二十条 存入市中心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保证异地借款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本息和罚息。借款人异地贷款逾期6期及以上或因逾期终止贷款合同等,存管中心收到武汉市法院相关判决书后,应积极配合执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异地发放贷款支付凭证的过程,应当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购房的受薪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不得转出本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副中心申请开具存款证明。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员工持身份证到分中心申请。由配偶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颁发证书。所属分中心根据员工申请核定员工存贷款情况,向员工出具存款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账户冻结。分中心向员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冻结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

(4) 回执。员工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费凭证回执报送分中心。

(5) 解冻账户。经贷款批准地公积金中心批准的职工,其分中心应当为其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办理解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向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结算后,借款人或者其配偶可以异地办理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结算证明、结婚证和身份证。分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解冻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欺骗手段取得本市异地贷款的,应当作出撤销异地贷款审批的决定。收回,所取得的贷款应当限期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由负责人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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