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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积金贷款 苏州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26 16:02:46 作者:房产贷款网 点击:

太仓市公积金贷款 苏州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伟发[发〔2016〕2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公室)认定并列入《享受高层次人才名录》的人才。 《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目录》)由公积金中心)管理对象。原则上,只有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和财政安置补助的人才可以纳入。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市人才办提供的列入《目录》的高层次人才相关信息,及时调整《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不享受扶持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存、取、贷款等。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第一节 存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以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基数;年度基数调整时,以上一年为调整依据。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的,可以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工作的,可以延长缴费期限,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直至完成劳动关系或退休手续。国家对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入职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高层次人才,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外籍人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摘自第二节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苏州市范围内购买住房贷款的,可在还款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不符合委托提取条件的,可以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上期或累计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如果您没有贷款购房,也可以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金额。

对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购建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的,个人需留存1个月的缴费(不含新员工补贴)。

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共同享受上述退出政策。本办公室所称同户直系亲属,是指高层次人才的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工作地点没有自己的住房,需要租用商品房自住的太仓市公积金贷款,可以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金额筹集的租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高层次人才按规定领取租金补贴的,在计算提取金额时扣除租金补贴金额。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租房,个人需保留一个月的缴费(不含新员工补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出城时,可按规定办理结转结转或出国落户手续。

第三节贷款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时,以高层次人才本人为借款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金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根据两名(含)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参与可贷金额计算或仅高层次人才本人参与可贷金额计算的不同情况,月度公积金缴付金额(还款能力)或根据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采用两种方法之一计算可贷金额。

(2) 计算公式

如果按月公积金缴存金额(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金额,计算公式为:借款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如果按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金额,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10(倍),每月还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借款人的公积金和参与可贷金额计算的申请人的公积金。存款基础总额的50%。

(三)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借款人均为高层次人才的,选择与借款人相同的计算方法;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借款人非高层次人才的,实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贷款金额按照《贷款细则》(以下简称《贷款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4)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根据参与额度计算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不同,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再相加,再结合两种情况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应低于本办法和目录规定的可放宽的最高倍数的乘积。

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细则》规定的两种情况的最高额度乘以本办法和《目录》规定的可放宽的最高倍数。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可贷款额度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首付比例按照公积金贷款初步办理相关政策执行。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高层次人才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太仓市公积金贷款,以其他规定为准。

(三)个人信用良好,在苏州市和苏州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征信)制度中无不良记录。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额度的四倍。

第十五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前太仓市公积金贷款,应根据高层次人才类型,在《目录》规定的月数内连续缴存。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在评估地点购房并首次使用的,可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

因工作原因,评估地点与工作地点不一致的高层次人才,需在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并首次使用的苏州抵押贷款,可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贷款额度。

经评估达到本市规定次数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贷款扶持政策,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关政策执行。

(一)在我市规定的贷款额度内重新申请贷款;

(二)被评估地点的自有住房;

(三)评估地点与工作地点不一致,工作地点有自有住房的。

第十九条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应当符合《贷款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服务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会同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服务,设立高层次人才电话服务专线;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新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存取业务在存款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贷款业务在购房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各公积金分中心要建立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设立服务柜台,实施全程优质服务,提供服务指南和服务卡。

第二十三条 各公积金分中心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网上查询、纸质证明等方式确认高层次人才身份苏州按揭房贷款,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高层次人才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和申请日期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人才不需等待贷款。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委、政府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公积金支行中心在制定有关高层次人才文件时提出对《目录》的调整意见。 ,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批。高层次人才文件与调整后的《目录》同时实施。

经当地评估并享受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和财政安置补助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的内容和范围。放松至最大限制的 1.5 倍。需要比较或者浮动倍数的,必须报公积金中心批准,其他政策和待遇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类型已调整为《目录》的,自《目录》调整文件印发实施之日起,不再享受各项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其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已获批,尚未发放。, 不受影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骗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骗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可以责令退还违法筹集或者借出的贷款金额苏州车主贷,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归档;

(二)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取消一定年限的取款和贷款资格,并将个人失信信息报市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其他必要渠道;

(三)将个人失信信息通报高层次人才测评部门。

第二十八条高层次人才在被评价前后有下列情形的,取消享受各项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一)骗取本人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骗取非法所得,经本中心发现并处理的。

(二)因失信或以上被中心处罚的;

(三)经鉴定,各类高层次人才称号已被鉴定机构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地点和工作地点是指苏州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吴江区工业园区)、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负责人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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