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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0-15 16:04:56 作者:房产贷款网 点击:

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鄂州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连续购买自住住房的时间。商品房(以下简称中心)和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由其同时发行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形成的专项贷款组合(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第三条 中心负责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签订贷款合同、委托发放和收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负责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受理和审批,负责商业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和回收。经双方同意后,借款人将为借款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第四条 合并贷款业务由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同完成。双方应以鄂州市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合并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当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和选择。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自然人在本市购买存量房或期房,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合并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在中心按时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并继续正常缴存;

(二)购买的自住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地产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

(5)本人购买的房屋为房地产的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开发企业已分别与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房地产合作协议。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额度,具体每户贷款额度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每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及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

(二)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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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的房地产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且有;

(四)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按揭贷款)的,首套房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房地产调整政策及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2、套房组合贷款额度根据本市房地产调整政策及受托银行相关规定及时调整;

(五)抵押房屋的价值,凭房地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核定;

(6) 可贷金额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还款余额、每月还款金额和可贷期限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苏州公积金组合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根据公布的现行利率。各受托银行的贷款利率由各银行确定。贷款期间国家调整利率的,当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不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1月1日。

中心与各受托银行的组合贷款期限必须相同。

第九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按照各自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息;国家利率调整时,按相关政策调整利率。

第四章贷款流程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提交贷款申请并填写《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员工(含配偶、子女、父母)身份证、银行一等卡、与购房者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1个月内有效);

(三)除上述基本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

1、房产登记部门在2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效期1年(以出证时间为准)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2. 一年内(以开票时间为准)首付不低于房价30%的房地产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发票(根据本市房地产调整政策及时调整)及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为首套房;

3、二套房将根据本市房地产调整政策及受托银行相关规定及时调整;

4、各受托银行以各银行规定为准。

(四)除上述基本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

1. 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2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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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内(以开票时间为准)首套房首付不低于房价30%的房地产增值税发票(根据本市房地产调整政策及时调整)以及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

3、二套房将根据本市房地产调整政策及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

4、各受托银行以各银行规定为准。

(五)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

(一)受托银行接受审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核苏州企业贷款,同时在《鄂州市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中心;

(二)中心审核。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受托银行出具《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核准放款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贷款申请人;

(三)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查包括:

1、贷款申请材料、文件、证明的真实性验证;

2、评估贷款比例、金额、期限、利率;

3、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的批准和签订

合并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相关合同文本。商业贷款合同以商业银行为主苏州信用贷款,公积金贷款合同遵循中央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必须在中央保存备案。中心与受托银行采用统一格式的组合贷款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抵押登记

借款人、抵押人、卖房人携带相关信息到抵押登记部门

管理程序(包括所有权通知登记和抵押通知)。

(一)借款人应当以购买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

(二)同一份抵押凭证应当同时标明中心和受托银行的抵押权。抵押凭证由中心保管,中心出具的抵押凭证交受托银行留存。

(三)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待贷款全部清偿后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按照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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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中心和受托银行收到抵押权证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受托银行向中心出具《放款确认函》,中心按相关程序放款;中心将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受托银行按照银行相关程序向银行发放商业贷款。

第五章 偿还贷款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本息。受托银行收到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后,应按中心和受托银行发放贷款的比例实时扣减贷款。

第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还款,按照中心和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结清后,按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相应制度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人按其名下公积金余额按月正常偿还合并贷款的苏州信用贷款,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偿还商业贷款。.

借款人正常以自己名下的公积金余额提前偿还合并贷款本金的,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用于商业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合并借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合同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发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还款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部分提前还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按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的贷款额度比例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移居,不能按时偿还合​​并借款本息,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绝支付合并借款本息的或无法偿还合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品,收回合并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办理合并贷款后,继续逾期的,委托银行应当收回贷款。中心和受托银行处分抵押资产时,应当按照贷款合同中的债权金额比例偿还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按照中心和受托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执行。诉讼还款资金按照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贷款余额比例偿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内需要解除或变更贷款合同的,必须经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同意。在合同变更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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