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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0 17:02:58 作者:房产贷款网 点击:

论民间借贷的利弊与政策选择 名称 学号 学校 [摘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契约关系已经出现。目前的有息民间借贷房子抵押贷款,利率普遍偏高,实际上已经变成了高利贷,加上管理不善,纠纷不断。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贷款人往往会雇佣一些社会上的失业青年,以“武力”解决问题。民间借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规范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政策措施 去掉下划线。我国基本现状' s民间借贷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向来十分活跃,无论是“合作社”等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无偿借贷,都是广大群众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农民。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资金需求旺盛,在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转向民间融资。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远高于金融机构,且周期较长,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就会有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贷款。个体工商户和资金比较雄厚的中小企业,在暂时没有新增资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找新的“出路”,向部分企业提供高息贷款资金短缺、急需资金的个人;三是村民与亲友之间的借贷,这是最常见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农村“高利贷”规模达3.5万亿元至4.6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超过7000亿元。向部分资金短缺、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息贷款;三是村民与亲友之间的借贷,这是最常见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农村“高利贷”规模达3.5万亿元至4.6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超过7000亿元。向部分资金短缺、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息贷款;三是村民与亲友之间的借贷,这是最常见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农村“高利贷”规模达3.5万亿元至4.6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超过7000亿元。

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间金融仍是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中不具备任何法律地位。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起源民间借贷是最早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在工商业完成之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非常小,可以说基本消失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逐步发展。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强烈的亲情,再加上亲友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提供了广阔的范围用于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空间。因此,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尚未取得法律地位,但其在许多领域的发展仍在不断壮大。2、资本供需失衡 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资本长期供不应求,长期配置不合理,资本的利用效率不高,坏账率和坏账率高。不少于。一方面,贷款 个别行业利用效率不高,造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银行不断涌现,老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盈利角度来看,金融服务的重点基本集中在城市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客户。仅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不断撤并兼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银行不断涌现,老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盈利角度来看,金融服务的重点基本集中在城市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客户。仅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不断撤并兼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银行不断涌现,老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盈利角度来看,金融服务的重点基本集中在城市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客户。仅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不断撤并兼并。

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唯一一家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农村民营经济的发展作用不大,主要是门槛太高,农民贷款 太多了。灾难。即使在农村信用社,他们的贷款也有90%左右集中在乡镇企业,“大户”现象屡见不鲜,但大部分农户无路可贷。由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强劲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市场必然应运而生。这种严重的资本失衡导致民间借贷迅速扩张。3、信贷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各种因素的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一方面导致大量资金存入银行。另一方面,急需资金的农民和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贷款。一、金融机构对贷款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积极性不高:改革,加大信贷授权,谨慎向小企业发行贷款以及中型企业和个体户。二、金融机构信用门槛过高:表现为贷款手续繁杂,单一贷款 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很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信用不够高,没有足够的财产作为抵押,也很难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为担保,因此很难满足贷款 银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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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个人(主要是农民)、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很难在没有抵押但又急需贷款的情况下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4.受盈利思想的启发,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县级以下证券投资不足,购买国债困难,而且近年来国家多次下调利率存款和贷款,存款利息低,对资本持有者来说非常困难。没有吸引力。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可以获得远高于金融机构存款的收益。绝大多数高利贷者做生意是为了赚大钱,或者是在市场上亏本“回本”,而放贷人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富人来说,把钱存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太久,投资硬币、邮票等专业知识还不够,放高利贷让他们获得巨额利润。盈利快,能逃脱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是其存在和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5. 以简单程序为驱动 为规避金融风险,大部分金融机构严格贷款发行,使得很多人难以获得充足及时的贷款。中国农民相当一部分的生产经营投资是由借款承担的。大多数农民在遇到婚丧嫁娶、子女教育、盖房、医疗等大额生活费用时,也需要借款。由于农户的土地、房屋、果树等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金额不大,且季节性较强,农户对利息“不是很敏感”率小贷款。我国民间借贷程序的先天优势是简单、灵活、方便、快捷民间信贷机构,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转移资金。与银行信贷相比,

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六、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 我国管理体制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例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所以,在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无法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了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七、金融监管薄弱 基层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民间借贷大多隐蔽性强,监管有些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基层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不规范。(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高利贷和非法集资问题突出。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有效监管' 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合法民间借贷与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混为一谈,不仅不利于合法的民间金融市场。贷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着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1) 高利贷。高利贷存在于人类最古老的社会中。在过去的经济生活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高利贷都是主要的信贷形式。也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1) 高利贷。高利贷存在于人类最古老的社会中。在过去的经济生活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高利贷都是主要的信贷形式。也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1) 高利贷。高利贷存在于人类最古老的社会中。在过去的经济生活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高利贷都是主要的信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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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高的利率是高利贷最明显的特征。但是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呢?根据《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具体情况。地区情况,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银行利率(含利率账簿)的贷款倍,超出此限额的超额利息将不予保护。”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高利贷是指借贷利率高于同类型银行利率贷款倍的民间借贷活动,这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近年来,因追捕高利贷引发的赌博、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公安和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社会稳定。2010年民间信贷机构,南充市顺清区发生一起因高利贷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留事件。本案中,受害人因欠高利贷数万,被债权人约束三天三夜,被打伤。2010年,山东省平阴县两名青年男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抢劫出租车,将司机打死。2010年,江都一男子为了偿还高利贷,将尸体抛入黄河,绑架当地某知名企业主的老母亲和同一个未成年男孩,向老板勒索50万元。(二)非法集资。除了高利贷之外,非法集资也是民间金融市场的毒瘤。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向市民募集资金更为常见。这种企业集资是企业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发行证券的方式,或者采用融资租赁、合资、合营、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募集或募集所需资金。

公司集资分为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对于合法的集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个人和团体的集资条件和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但近年来,企业非法集资屡禁不止,这反映了很多企业。在再融资困难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冒险,非法筹集资金。二、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存在诸多漏洞 (一)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监管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来明确其在当前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限制和规范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民间借贷的监管没有具体法律可依,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无法把握好,容易因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而从严管控,影响民间借贷正常发展。因此,虽然民间借贷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民法中的债权理论也可以适用,但民间借贷有其独特性,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法律规范。(2)目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现在,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的主要载体主要是典当业、信息公司等机构。典当业主要由商务局进行市场准入和业务合规审查管理;颁发信息公司营业执照,但没有部门直接管理的;作为中央银行,它负责发行货币,以监督金融市场的货币流通,同时也会监督民间借贷;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将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应检查,以监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影响。典当业主要由商务局进行市场准入和业务合规审查管理;颁发信息公司营业执照,但没有部门直接管理的;作为中央银行,它负责发行货币,以监督金融市场的货币流通,同时也会监督民间借贷;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将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应检查,以监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影响。典当业主要由商务局进行市场准入和业务合规审查管理;颁发信息公司营业执照,但没有部门直接管理的;作为中央银行,它负责发行货币,以监督金融市场的货币流通,同时也会监督民间借贷;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将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应检查,以监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影响。它负责发行货币,以监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流通,同时也会监管民间借贷;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将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应检查,以监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影响。它负责发行货币,以监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流通,同时也会监管民间借贷;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将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应检查,以监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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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会都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相应的监管,但无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造成监管混乱。三、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水平和专业化程度较低。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监管水平仍然不足。监管工作信息没有专业化系统管理,没有专门的平台集中有效管理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市场准入信息,监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监管档案未形成电子数据。由于管理和使用的原因,任何平台都无法提供关于民间借贷整体情况的全面历史信息。民间借贷的历史状况只能根据管理它的监管者的经验来理解。监事的专业性不足,在陈明明身上表现出来:监事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只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就有可能被分配到主管岗位。只要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会被调到另一份工作。人才很少被提及,没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主管培训机制,没有分级主管资格考核标准。相当一部分监管者的知识难以跟上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需要。三、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一)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对民间借贷的发展至关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金融活动的界限,取缔非法,保护合法。对我国发展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对民间借贷的发展至关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金融活动的界限,取缔非法,保护合法。对我国发展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对民间借贷的发展至关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金融活动的界限,取缔非法,保护合法。

一、尽快通过立法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收负担,以及适用的争议解决法律规定。为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引导民间借贷依法合规。有关立法机构应尽早研究引导民间借贷的立法工作,引导民间借贷依法取长补短,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 2. 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存在高利贷、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不可控等明显短板,有时严重影响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予以规范。政府可以严格监督普通个人之间的民间无偿借贷活动,不得干预。对于高利贷的控制,需要通过政府监管的强制手段和发展合法的民间借贷,逐步将其挤出市场。对属于黑社会性质,从事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的金融组织,要依法从严惩处,必须坚决取缔,确保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二)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1.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而不是其他任何行政机构,这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保护非法私人借贷的地方和自身利益也可以防止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审查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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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主体后,必须明确监管者职责,使监管者监管任务明确,实现专业监管,不能盲目行事。2.从利率调控入手,定期加强对现有民间借贷监测的监管。进一步细化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针对不同贷款类型确定具体利率上限,严惩违规者。只有抓住利率这个核心,才能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监管,将利率中的剥削成分降到最低,倒逼现有民间借贷机构向现代金融中介组织转型,促进我国金融事业的深化和发展。三、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满足正规金融中介机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中介机构监管办法进行监管。一方面可以促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向正规金融中介机构的转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可以与正规金融处于同一水平竞争,消除对民间借贷的歧视。应该承认,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民间借贷组织的存在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活力,是必然性和合理性。县城几近倒闭:机构撤并兼并,外资银行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中心城市经营。因此,以服务社会和基层为己任的民间借贷,可以有效填补现有金融体系的困境。覆盖的领域。

只有将民间借贷合法化,才能方便监管部门的监管,防止民间借贷成为金融乱象的源头。(三)推进利率市场化不是老调重弹。“深化”这个词涵盖了一切。这里提倡的深化改革,是指进一步消除金融抑制,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增加金融投资产品,允许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 ,为进一步消除金融抑制,需要落实金融自由化政策,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对国内储蓄和国外储蓄的调动和分配作用。金融自由化的核心是逐步放开金融资产价格特别是利率和汇率,使金融资产价格真正反映供求关系,从而恢复金融市场调节资金供给的能力。通过利率市场化和贷款利率市场化,金融抑制程度有所减轻,贷款资本市场供需恢复到均衡状态,促进了市场资金的优化配置. 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实际上削弱了民间借贷的优势,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如果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有更多的空间和动力进行业务创新,金融产品供给增加,居民个人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民间借贷市场竞争加剧。通过竞争,民间借贷机构将被迫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价格更低的金融产品。最终,金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金融机构更加高效,民间借贷更加规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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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改善,降低民间借贷风险。信用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信用的建立和培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经济、教育、社会道德等社会各个层面,个人知识结构等距面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指征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架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组成的体系。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服务于借贷市场,但也有很强的外延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信用环境恶化已成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诚实行为在借贷市场尤为突出。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扭转信用恶化的局面,既是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降低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建立相关征信制度的基础上,要从教育入手,唤起全民信用意识。一要大力倡导信用理念,加强社会信用教育。二是要把增强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在社会上形成崇尚信用的文化。最后,加强企业信用意识的全面普及。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角,提高企业信用意识是增强社会信用意识的关键。这一改善不仅为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信贷环境,也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降低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文献] [1] 希拉•.赫弗兰翻译。傅晓庆等。现代银行业[M]北京:,2010 [2]王立军.中国商业银行的海外经营与发展。[M]北京:银行贷款,2010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2010年报告[R].北京,2010 [4]吴念禄。我国银行业海外发展战略的思考[J]金融研究,2011[5]姜建清。银行业国际化进程“渐入佳境”[J]中国金融家,2010-3). [6] 邱洁红的国际基础,障碍与战略大众商业。2009 参考书目与文章内容不一致,应更换。参考文献: [1] 谢武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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